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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7月1日起,深圳将大幅调高工资待遇
深圳拟大幅调高最低工资标准。劳动保障局召开深圳第一次最低工资调整论证会,听取劳、资和政府三方的意见。此后还发放1万份调查问卷,视社会各界反馈情况决定是否及如何修改初定方案,然后再报市政府批准实施,执行时间为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
据介绍,按照《劳动法》规定,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政府确定。广东省自2004年12月起调整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政府确定。
广东省自2004年12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,其中一类为684元/月,二类为574元/月,三类为494元/月,标准将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纳入最低工资。深圳特区内被列为一类地区,特区外被列为二类地区,目前深圳最低工资特区内3.65元/时(610元/月),特区外龙岗、宝安两区为2.87元/时(480元/月),分别低于省一类和三类标准。
虽然省政府允许深圳按照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》自行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但如果深圳最好低于省定一类和二类标准,省政府将会要求执行省定标准,因此,深圳的最低工资需要作较大幅度调整。
2005年底最低工资初步方案是:特区内3.97元/时,690元/月,分别比2004年度增长8.8%和13.1%,特区外是3.33元/时,580元/月,分别比2004年度增长16.1%和20.8%,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特区内外每月分别比2004年度增加80元和100元。
小时工资和月工资增幅不一样,是由于原来月工资按20.92天折算,《工资支付条例》颁布后按21.75元折算,新标准特区内外的最低工资分别比省一类和二类标准略高,2005年度最低工资的执行时间为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。
据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,新标准如果获准实行,劳务工一个月工资,加上合理的加班所得到的劳动报酬将比现在要提高200多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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